一、项目编号(或招标编号、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备案文号等,如有):
二、项目名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
三、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1:青岛顺海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青岛市李沧区君峰路36号
当事人2:
地址:
四、基本情况
本机关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青岛顺海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代理的智慧物业APP监管平台采购项目,采购文件评标办法中规定:“供应商在青岛地区注册或设有分支机构的,或在青岛具有常驻协议服务机构的得7分。”代理的2018年城阳区区长杯体育艺术比赛、市民运动会奖品采购项目,采购文件评标办法中规定:“青岛地区注册或设有分支机构的得3分,或在青岛具有常驻售后服务机构的得1分。”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情形。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警告并处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青岛顺海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作出警告、罚款7532元的行政处罚,并予以通报。
六、其他补充事宜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