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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处罚

关于青岛军民融合学院智慧教学平台项目行政处理公告
2020-12-04  何大顺
一、项目编号(或招标编号、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备案文号等,如有):HDCG2020000505
二、项目名称:青岛军民融合学院智慧教学平台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1:青岛军民融合学院
地址:
当事人2:
地址:
四、基本情况
济南长天世纪科技有限公司因不满意被投诉人青岛军民融合学院及代理机构青岛中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3日共同对智慧教学平台项目(HDCG2020000505)作出的质疑答复,于10月29日通过快递向本机关发出投诉书,快递运单显示本机关于10月30日签收,但实际于11月4日收到该快递件。经初步审查,投诉人递交的投诉书存在内容不完整、投诉书副本数量不足等情形,本机关当天通过电话(0532-86895256)告知投诉人予以补正,投诉人于11月6日向本机关发出补正后的投诉书,快递运单显示签收时间为11月7日,但实际于11月9日收到该快递件,对投诉人提起的投诉本机关已依法予以受理。投诉处理过程中,我们发现本项目除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问题外,还存在政府采购代理协议不完整、未按照规定时间将政府采购合同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合同信息、采购需求表述不完整、采购文件设定的评审因素与采购需求不对应等问题。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其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七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一)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相关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二)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限期改正,并于2020年12月31日前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本机关;(三)对采购人存在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未按照规定时间将政府采购合同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合同信息的问题另行处罚。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六、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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