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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关于转发《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2021年04月12日 13时24分46秒  赵清

 

各区(市)财政局、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市直各单位,市政府采购中心:

现将《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预算主管部门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本部门及所属单位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方案内容应当包括:预留采购份额的政府采购项目清单、采取的预留措施、预留给中小企业的比例及采购金额、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及采购金额等。

预算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办法》要求,对2021年度政府采购预算进行梳理,统筹制定2021年度方案。

2.自2022年起向同级财政部门汇总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未达到《办法》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作出说明。

二、采购人应当按照《办法》相关规定加强采购需求管理,积极落实采购份额预留、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采购人拟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或是预留情况发生改变的,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应当按照《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说明原因,并报预算主管部门确认。

三、各区(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认真落实《办法》第十六条等规定,做好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等工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的联系电话、地址等信息将由同级财政部门在青岛市政府采购网上公开。

特此通知。

 

附件: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

     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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