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27日 星期六 总访问:6729874 今日访问:3688
首页 >> 网站内页

重要通知

关于《青岛市政府采购网上超市管理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2017年05月07日 14时35分47秒  超级管理员

                                                          关于《青岛市政府采购网上超市管理

                        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我局最早于2013年开始青岛市政府采购网上超市供应商库招标工作,同年出台了规范性文件《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市本级政府采购网上超市有关事项的通知》(青财采〔2013〕7号,QDCR-2013-011004),用于指导单位进行采购流程的具体操作,该通知已于2016年5月份到期。

随着信息化建设的推进,技术手段能够更好地支持网上超市运转,解决价格不够公开透明,只有结果录入没有过程留痕,缺乏对入库供应商的评价机制等问题。按照国务院加强“放管服”的要求,财政部对政府采购监管工作也由程序导向型逐步向结果导向型转变,更加注重“物有所值”,也要求网上超市进行变革。本次网上超市建设和管理办法的最大特点,就是构建公开透明的超市环境,方便采购人比对选择;实现交易行为网上留痕的同时,建立评价积分制度,促进供应商自我管理。

二、制定目的及法律依据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和工作效率,规范网上超市政府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拟制定《青岛市政府采购网上超市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中规定了网上超市的操作方式包括网上直购、网上竞价、定点采购和二次竞价等方式。其中,定点采购是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八十五条设定的;网上直购、网上竞价和二次竞价事项是我市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八十五条中定点采购和协议供货等有关内容新创设的。

2016年12月28日,我局已经向各预算单位和各区市财政局广泛征求意见,并在青岛市政府采购网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时间截止后共计收到8家单位的反馈意见,我局已根据工作实际进行了多次修改完善。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6章、25条。

(一)总则(共5条)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2.适用范围。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且在规定限额以下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适用本办法。

3.定义。本办法所称网上超市,是指经公开招标或公开征集确定入围的供应商,对其所提供产品、服务等相关信息在网上进行维护,采购人在规定的品目范围内履行网上采购程序的行为。

目前在我市实行的是每两年一次公开招标,确定相应的供应商库。今后将根据我市政府采购改革的实际情况,逐步调整为公开征集,并缩短征集时间,对符合条件的每年度征集一次。

4.原则。网上超市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做到规范有序、价格透明、有效竞争、便捷高效。

5.监管和执行部门。青岛市财政局为青岛市政府采购网上超市监督管理部门。青岛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为青岛市政府采购网上超市具体执行管理部门。

根据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的相关工作安排,青岛市政府采购中心承担集中采购机构职能,网上超市属于集中采购范围,待该中心职能和人员调整到位后,供应商库的招标或者征集工作将由其具体负责。

(二)网上超市供应商管理(共3条)

1.供应商符合的基本条件。申请加入或者参与投标的网上超市供应商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以及其他基本条件。即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四)属于网上超市品目的生产厂家、经销商(代理商)或者服务提供方、工程实施方等,且经营范围包含网上超市类别的产品或拥有相关服务及工程资质;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承诺自愿遵守本办法规定;

(七)符合公开招标或公开征集的其他要求。

2.供应商的需要公开的内容。应当将提供的商品与服务、工程等信息在网上超市公布。包括:

(一)供应商的基础信息;

(二)货物的品牌、型号、单价及图片资料;

(三)服务的种类、内容、价格折扣或具体报价;

(四)工程的类别、清单报价;

(五)售后服务的相关承诺和内容;

(六)其他相关信息。

3.节能环保要求。供应商的产品必须列入当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其他非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商品,应在其官方网站和国内各大商城可查询到标准型号配置、价格等信息。

(三)网上超市规则(共4条)

1.网上超市的操作方式。网上超市的操作方式包括网上直购、网上竞价、定点采购和二次竞价。

2.明确电商平台采购。网上超市供应商有自有电商平台的,采购人在其电商平台采购网上超市品目的商品视同网上超市采购。

3.对采购人的有关要求。包括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择优选择供应商,不得采购价格明显虚高、超出采购需求的项目。应当落实节能环保等政府采购政策,按照批准的预算编报采购计划备案,按程序组织采购活动,及时办理合同备案,认真组织履约验收并办理资产入账及资金支付等手续。

4.明确了特殊情形的解决办法。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采购人终止网上超市采购,可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或者进行招标采购。

⑴库内供应商报价均高于采购项目预算的;

其他供应商货物类报价低于同类产品最低报价的,服务类和工程类报价低于3家入围供应商最低报价10%的;

⑶因特殊需求,库内供应商无法满足采购人要求的。

(四)网上超市采购程序(共7条)

这一章详细介绍了网上直购、网上竞价、定点采购和二次竞价的具体操作程序。

1.网上直购。

采购人综合考虑价格因素和服务评价因素,自主选择符合需要的供应商。同一品牌同一型号未选择最低价的,应说明情况并经主管部门批准。

2.网上竞价。

⑴发布邀请公告。采购人创建网上竞价项目,并发布网上竞价采购公告(允许提供参考品牌但不得指定品牌)。

⑵供应商响应。有意参与的供应商在规定的竞价时间内进行报价。

⑶确定竞价结果。在满足竞价商品技术规格和性能要求等前提下,报价最低为成交供应商。采购人认为报价最低供应商的商品技术规格和性能不符合要求或不满足需求的,说明情况并经主管部门批准,按照价格优先的原则选择其他供应商。当出现2个以上相同最低价格时,最先报价的为成交供应商。

3. 定点采购。

采购人综合考虑价格因素和服务评价因素,自主选择符合需要的供应商。网上公布的优惠折扣率为供应商必须履行的折扣率上限,允许在此基础上继续进行谈判协商。

4.二次竞价。

⑴发出邀请。采购人在供应商库中自主选择至少3家供应商,发出二次竞价邀请。

⑵确认响应。供应商收到竞价邀请后,如有意向参加,向采购人发出确认。

⑶发出二次竞价文件。采购人收到至少3家供应商的确认后,发出二次竞价文件,列明项目需求、评审指标等主要内容,并明确提交响应文件时间和地点。

⑷组织评审。采购人应成立3人以上采购小组,对供应商提交的二次竞价响应文件进行评审,根据规定的评审指标确定成交供应商,填写内部评审报告。对于一些技术要求较高的项目,可以聘请技术专家参与评审。供应商现场确认评审结果并签字。

5. 供应商接到采购人发出的成交通知书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确认,生成并发布成交记录。未在期限内确认的视为不响应采购人邀请。

6. 要求采购人依据成交通知书与供应商签订合同在网上超市公开并备案。采购人认为不需要签订合同的,可以公开成交通知书并作为合同备案。未形成成交通知书视为未履行网上超市采购程序。

7.对办公耗材、车辆加油、车辆维修保养、车辆租赁和印刷等零散的项目进行了特殊规定,允许在年度总预算限额内一次性确定一个或者多个不同供应商,根据实际使用情况分批支付资金,最大限度方便采购人。

(五)评价和监督(共3条)

主要介绍了对采购人执行内控的有关要求、采购人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方法以及供应商出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的处理办法。

1.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结束后1个月内对供应商的产品质量及售后服务等情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在网上超市系统公开。

2. 采购人未履行网上超市采购程序、无故不履行合同以及存在其他违规情形的,将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3.在网上超市活动中,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认定情况属实的,将按照招标文件等有关规定取消网上超市供应商资格;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将依法进行处罚。

⑴供应商无正当理由退出已成交的项目或者不履行合同的;

⑵供应商产品存在瑕疵影响使用或者不当行为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

⑶供应商哄抬价格、扰乱网上超市秩序的;

⑷供应商未按照投标承诺的优惠率提供产品或服务的;

⑸年度累计3次无故不响应采购人邀请的;

⑹发生其他违规情况的。

(六)附则(共3条)

附则主要介绍了该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并对市直有关单位和各区市财政局有单独招库等特殊工作内容的操作办法进行了明确,需要制定管理办法。最后一条明确了该办法的有效期(两年)。

 

  相关信息
  网站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 下载中心(206)
地址:青岛市宁夏路208号 技术服务热线:0532-968123(3)
青岛市政府采购 鲁ICP备11027714号-4    政府网站标识码:3702000082     网站主办单位:青岛市财政局

鲁公网安备 370202020008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