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情况
实施监督检查的通知
各区(市)财政局,市直各部门、单位,市政府采购中心,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强化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评审费用管理的通知》(鲁财采〔2019〕48号)文件要求,现就我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情况监督检查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2018年1月1日以来的所有政府采购项目。
二、检查内容
本次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评审专家违规索取评审费用情况;将劳务报酬转嫁给代理机构、供应商情况;劳务报酬实际支付情况;劳务报酬纳入预算管理情况。
三、工作要求
(一)市直各部门、单位,市政府采购中心负责本系统、本部门所有政府采购项目劳务报酬支付情况的自查工作,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当提出整改措施、确定整改责任人和期限,排查整改情况于10月20日前报至市财政局。
(二)各区(市)财政局负责检查本级所有政府采购项目劳务报酬支付情况,排查整改情况于10月20日前报至市财政局。
(三)自10月1日起,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中标(成交)公告中公开《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劳务报酬支付表》(见附件4),并在支付表“备注”栏中写明报酬支付主体,支付表中“开户银行及账号”一栏在公开时应当隐去。
(四)评审专家对违规索取或者拖欠评审费用的行为,有权向同级财政部门举报。各采购人、代理机构发现评审专家违规索取评审费用,应当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
(五)自今年第四季度起,建立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季报制度。采购人于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将本系统上一季度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各区(市)财政局于采购人报送情况截止日后10日内,汇总本级整改情况报送市财政局。
上述整改情况需分别报送纸质版和电子版。纸质版加盖公章后报至青岛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1204房间,电子版发送至金宏网“青岛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
四、监督检查
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我局将随机抽取20家市级采购人(以预算主管部门为单位),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情况实施监督检查。采购人应当将所有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抽取表、劳务报酬支付凭证存档备查。对拒绝开展自查或者在自查工作中提供虚假情况的,将依法处理处罚。各区(市)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组织监督检查。
附件:1.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强化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评审费用
管理的通知(鲁财采〔2019〕48号)
2.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
3.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劳务报酬标准
4.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劳务报酬支付表
青岛市财政局
2019年10月8日
(联系人:杨雪梅 联系电话:858558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