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财政局
青财采函〔2021〕124号
关于规范书面告知供应商未成交原因
等事项的通知
各区(市)财政局,市直各部门、单位,市政府采购中心,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优化我市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提高政府采购信息透明度,维护各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我市政府采购活动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现就书面告知供应商未成交原因等事项规范如下:
一、即日起,除依法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通过电子化评审的政府采购项目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及时按规定文本(格式附后),告知供应商未成交原因或资格审查未通过原因。
二、采购文件中规定由采购人授权评审委员会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在评审结束时书面告知供应商未成交原因;采购文件中规定评审委员会推荐成交候选人,由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在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后书面告知其他供应商未成交原因。
三、供应商资格审查未通过原因在评审时书面告知。
四、若项目废止,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在评审结束时,书面告知所有参与供应商项目废止原因。
附件1:未成交原因书面告知函
附件2:废止情况书面告知函
青岛市财政局
2021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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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财政局办公室 2021年10月29日印发
附件1
未成交原因书面告知函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
三、预算金额:
四、采购方式:
五、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
供应商地址:
成交金额:(可填写下浮率、折扣率或费率)
六、未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 | 综合得分 | 综合排序 | 未成交或未通过资格审查原因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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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代理机构签章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注:1.本表一式三份由未成交供应商、采购人、代理机构分别留存。
2.本表由未成交供应商分别签署。
3.本表应存入项目档案中。
附件2
废止情况书面告知函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
三、预算金额:
四、采购方式:
五、废止原因:
六、供应商确认
采购代理机构签章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